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小字第3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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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38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吳品萱
被 告 陳聯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
十三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