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41號聲請人 范瑞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