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執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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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勞執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執字第90號聲請人 楊東昌 相對人光點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大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零捌拾玖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工資爭議於民國10
4年11月24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4年11月24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⒑勞資雙方合意:給付104年7月工資74,585元(第一次於104年12月15日先給付37,293元、第二次於104年12月31日給付37,292元)、之後104年8月工資於105年1月15日給付80,252元,之後104年9月工資於105年1月31日給付80,252元予勞方楊東昌,匯原留薪資帳戶內,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勞工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翠茹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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