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1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1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1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竹豊 相對人即債務人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陸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