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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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1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明鴻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鴻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吳明鴻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有3次通緝歸案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卷可佐,又其於偵查中有多次傳喚未到之情形,有事實足認被告有畏懼重刑而逃避司法審判、執行之可能,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0年3月28日起執行羈押3月。
二、茲因被告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及4月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並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100年6月21日 雲檢文木 100執1405字第17721號函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已坦承犯行,倘准予洽借執行並不影響本案審判程序之進行,乃准予洽借執行,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關於停止羈押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王紹銘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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