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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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2號原告 陳怡儒
陳怡靜 陳泰安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優美
陳克明 魏順華 律師複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福能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聲明中關於請求拆屋還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零參萬捌仟貳佰柒拾陸元(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22號裁判意旨參照,即應以全部價額為計算基礎;計算方式:應返還所占土地面積乘以各該土地公告現值乘以全部應有部分,即【444平方公尺*42,879元】);聲明中關於請求不當得利等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零參萬捌仟貳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台幣肆萬貳仟陸佰柒拾玖元,尚欠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捌佰柒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捌佰柒拾參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