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2號原告 陳怡儒
陳怡靜 陳泰安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優美
陳克明 魏順華 律師複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被告 楊福能
楊修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