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5月確定,經定刑後,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茲於民國99年9月7日以法矯字第099903686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據刑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