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003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翔心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翔心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8年10月1日經授中字第0983414666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