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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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3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二)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三)債務人 陳俊達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補正附表3份(請以本裁定所附附表格式填載)。
(五)放款明細表或釋明債務人陳俊達未依約支付利息之文件。
(六)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有無為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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