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六小字第175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黃瑞仁
訴訟代理人 林玉華
洪嘉徽
被 告 林茂泉 (即 林銘山 之繼承人)
劉秀娥 (即林銘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銘山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
萬零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銘山遺產範圍內
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