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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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沙易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
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號「
(年度偵字第號)」,更正為「(105年度毒偵字第2641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
號有漏載之情形,爰裁定更正為「(105年度毒偵字第2641
號)」。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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