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30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聖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9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聖傑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佈,
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定有明
文,而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亦有所明文
,是本案即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沒收規定。查扣案之武士刀
一把係屬列管刀械,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刑法
第11條前段、第2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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