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25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陳靖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
九時五十七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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