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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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91號上訴人 魏柏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憲孝 等因100年度重訴字第19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144,6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9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