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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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莫正宇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事件(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莫正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莫正宇前因詐欺案件(共17罪),經本院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受刑人於民國99年
5月3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並於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99年5月31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0年12月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9月4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8月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
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77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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