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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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易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易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洪易裕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洪易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23日│100年9月13日│├──────┼─────────┼─────────┤│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0年度毒│南投地檢100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849號│偵字第963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70號│100年度訴字第608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30日│101年2月6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70號│100年度訴字第608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12月15日│101年2月23日│││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4號│字第508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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