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丙○
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拾叁萬柒仟貳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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