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98號
債權人 張志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貽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新臺幣87,5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因債權人所提供借據金額僅70,000元與事實理由債務人借款金額87,50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