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四
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蔡文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四
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