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8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8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驥翔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966號、第9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驥翔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用,並作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工具,仍不違背其本意,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5日前不詳時許,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之資料,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做為從事財產犯罪、逃避偵查機關查緝之工具。嗣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楊驥翔名下郵局帳戶之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楊驥翔名下郵局帳戶,嗣上開款項入帳後,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旋將該些款項轉匯完畢,以此方式幫助該詐騙集團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該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後,被告已於113年8月5日死亡,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可憑。是被告既已死亡,揆諸前揭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郁淳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李信龍法官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季珈羽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附表:
編號被害人(提告與否)詐術內容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 蔡琦 於111年11月03日23時許,告訴人蔡琦於社群軟體臉書結識帳號「 楊麗雅 」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佯出售名牌包,致告訴人蔡琦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11月05日10時08分許5萬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楊驥翔)111年11月05日10時09分許2萬8,000元2 簡筱蓉 於111年11月03日10時許,告訴人簡筱蓉於社群軟體臉書結識帳號「 黃欣欣 」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佯出售名牌包,致告訴人簡筱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11月05日10時33分許4萬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楊驥翔)3 吳佩珊 於111年11月05日10時39分許,告訴人吳佩珊於社群軟體臉書結識帳號「 易梅 」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佯出售名牌包,致告訴人吳佩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11月05日11時02分許3萬8,000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楊驥翔)4 劉緯彤 於111年11月05日10時39分許,告訴人劉緯彤於社群軟體臉書結識帳號「 蔡秀雄 」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佯出售撞球球桿,致告訴人劉緯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11月06日11時05分許2萬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楊驥翔)5 田湘羚 於111年11月06日09時許,告訴人田湘羚於社群軟體臉書結識帳號「易梅」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佯出售名牌包,致告訴人田湘羚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11月06日11時10分許5萬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楊驥翔)6 陳白汶 於111年11月06日09時許,告訴人陳白汶於社群軟體臉書結識帳號「AnnaLin」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佯出售名牌包,致告訴人陳白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11月06日11時24分許5萬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楊驥翔)111年11月06日11時25分許2萬4,000元7 洪詩婷 於111年11月03日某不詳時點,告訴人洪詩婷於社群軟體臉書結識帳號「ShinuLin」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佯出售名牌包,致告訴人洪詩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11月06日11時30分許1萬7,000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楊驥翔)8 陳小凌 於111年11月05日某不詳時點,告訴人陳小凌於社群軟體臉書結識帳號「 洪遊遊 」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佯出售二手烤箱,致告訴人陳小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11月06日11時37分許5,500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楊驥翔)9 張凱筑 於111年11月05日某不詳時點,通訊軟體Line暱稱「 陳雅芝 」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向告訴人張凱筑楊稱:依指示於投資網站操作即可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張凱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11月06日10時57分許4,328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楊驥翔)111年11月06日11時20分許1萬0,718元10 宋承睿 於000年00月間某不詳時點,通訊軟體Line暱稱「雷渝晴」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向告訴人宋承睿楊稱:依指示於投資網站操作即可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宋承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11年11月06日11時13分許3,260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楊驥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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