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壹肆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甲○○前因犯持有毒品海洛因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其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然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以97年度偵字第72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99年6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緩字第1603號案卷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㈡上開案件中扣案疑似海洛因之白色粉末1小包(毛重0.3公克
),係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97年1月26日晚間8時1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與國民路路口查獲被告持有,有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警卷第6-12頁、第7-13頁);又上開白色粉末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確認鑑定分析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143公克乙節,復有該院97年3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29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18號案卷第21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考,是前開包裝袋自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