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8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越南產水牛角廢料共貳仟公斤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金漢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44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上職議字第10
713號駁回再議確定。扣案之越南產水牛角廢料1批(重2,
000公斤,聲請書誤載為20,000公斤)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被告陳金漢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44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上職議字第10713號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訛。扣案之越南產水牛角廢料2,000公斤,均屬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聲請書認係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尚有誤解,應予敘明。揆諸前揭說明,得由檢察官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從而,本部分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至扣案編號AA/96/2300/002
4號進口報單1紙,係由被告委託安源報關有限公司填寫,以供基隆關稅局審核進口貨物資料之用,並非被告所有,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所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