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六三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94年度裁全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提供新台幣167,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4度存字第636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之不動產;嗣後聲請人已向鈞院聲請撤銷上揭假扣押裁定(鈞院97年度裁全字第163號),並撤回假扣押之執行(鈞院94年度執全字第556號)茲因該事件終結後,業經聲請人定20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乃依法聲請返還上開擔保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63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1月14日彰院賢執甲94年度執全字第556號通知、97年度聲字第340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暨郵局存證信函等影本各一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1379號假扣押事件、94年度存字第636號擔保提存事件、94年度執全字第556號假扣押執行事件、97年度裁全字第163號撤銷假扣押事件及97年度聲字第340號公示送達事件等卷宗查核無訛。聲請人於訴訟終結即撤回對相對人之執行後,復定20日之期間催告相對人於該期間內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惟相對人於收受該催告函迄今仍未行使權利,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呂雅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