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6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655號原告鼎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徐國慶 會計師(臨時管理人)
連世昌 律師(臨時管理人)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陳文宗 (局長)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9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96年11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王碧芳法官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幸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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