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5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黃淑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9年7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約定自99年7月13日起至106年7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2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3月15日止累計187,213元未給付,其中173,844元為本金;12,685元為利息;684元為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淑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債務人至101年2月20日止累計154,513元未給付,其中145,904元為消費款;8,309元為循環利息;300元為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3,4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73,844元│101年3月16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70,325元│101年2月21日起至│百分之17.85│無│無││2││清償日止│││││││││││├─┼─────────┼──────────┼──────┼──────────┼──────────────┤││52,535元│101年2月21日起至│百分之18.85│無│無││3││清償日止││││├─┼─────────┼──────────┼──────┼──────────┼──────────────┤││23,044元│101年2月21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4││清償日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