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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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507號
原告 劉偉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尤橋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如欲委任 賴秀玉 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應補正合法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