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2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如附表1裁決書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1所示之原處分均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所有之OG-7779號自小客車分別於附表2所示之通行時間,行經附表2所示路段之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道收費站,因車上裝置之e通機未扣款成功,經交通○○○區○道○○○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通知異議人補繳通行費,均未於期限內繳款,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第三警察隊、第七警察隊以附表2舉發通知單單號欄所示號碼之舉發單舉發違規,因認異議人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並由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對異議人上述各該違規行為分別裁處異議人如附表1所示之罰鍰。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95年3月初,為了配合政府推動ETC政策,於異議人所有之OG-7779號自用小客車上裝置e通機一具,安裝後異議人於短短的一、兩個月內就陸續接到國道警察局寄來的不正常繳費通知,然由於數量太多及理由不當(以97年7月10日為例,異議人從住家台中開車前往位於桃園的公司,途經大甲、後龍及 楊梅 三個收費站,結果後龍及楊梅通知不正常扣款,而後龍站的理由為:非正常交易-已確認扣款失敗,楊梅站的理由則是:無e通機),後龍站是如何確認扣款失敗?異議人既無超速也不是飛過去,上述理由令人難以信服,而楊梅站更是離譜,除非他認定異議人把e通機拆除,否則怎麼會沒有e通機?異議人於96年1月份更換第二台e通機,結果第二台e通機使用並無出現任何不正常現象,因此異議人認為問題出在第一台機器,惟遠通不願意承認。是問一台不正常的e通機所造成的結果,如何教人信服?異議人由於工作關係,大部分時間均停留國外,因此對於國道警察局的通知並非不理,實在是因為e通機不正常現象太多,因此才會對催繳通知造成延後處理的狀況,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經查:
㈠、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3個月不得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前段定有明文。揆諸其立法目的在避免法律關係遲不確定致生法秩序不安定之結果,並同時保障人民權益。且法律之解釋,以可能之文義為其最大範圍,上開條文,既明文規定主管機關必須「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3個月內舉發,則所謂之「行為」係指違規行為日,而非主管機關所命「補繳期限終了日」甚明。是原舉發機關縱以書函催促車主補繳費用,尚不因而延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之法定舉發時效限制,亦非可據以變更該部車輛違反作為義務漏未繳費之交通違規行為認定時點,否則將使舉發期限不斷延後,造成違規事實處於長期不確定之狀態,應非立法本意。
㈡、異議人所有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於附表2所示之各該時間,在附表2所示之各該地點,有因「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事實,經交通○○○區○道○○○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通知異議人於補繳期限內繳納通行費用而未補繳,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分別舉發後,為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裁罰各該違規行為如附表1所示金額之罰鍰等情,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並有交通○○○區○道○○○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裁決書影本各19紙在卷可憑。是異議人於附表2所示時、地,確有裁決書所載之違規事實,堪以認定。
㈢、然附表2所示之各該舉發通知單,其填單掣開之舉發日期距異議人附表2所示各該違規行為成立之日,均已逾法定3個月之舉發期限,揆諸上揭說明意旨,原舉發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自不得再為舉發。原處分機關不察,仍就不得舉發之附表2各該行為均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容有未洽,各該處分均應予撤銷,並由本院另為受處分人不罰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附表1:
┌──┬───────┬──────┬─────┬─────┐│編號│裁決書編號│原舉發單編號│罰鍰金額│裁決日期│││││(新台幣)││├──┼───────┼──────┼─────┼─────┤│1│ 宜監 字第裁43-││││││ZBP009538號│ZBP009538號│5000元│97年3月4日│││││││├──┼───────┼──────┼─────┼─────┤│2│宜監字第裁43-││││││ZGP004143號│ZGP004143號│5000元│97年3月4日│││││││├──┼───────┼──────┼─────┼─────┤│3│宜監字第裁43-││││││ZBP009548號│ZBP009548號│5000元│97年3月4日│││││││├──┼───────┼──────┼─────┼─────┤│4│宜監字第裁43-││││││ZCQ005871號│ZCQ005871號│5000元│97年3月4日│├──┼───────┼──────┼─────┼─────┤│5│宜監字第裁43-││││││ZCQ005875號│ZCQ005875號│5000元│97年3月4日│├──┼───────┼──────┼─────┼─────┤│6│宜監字第裁43-││││││ZBP009616號│ZBP009616號│5000元│97年3月4日│├──┼───────┼──────┼─────┼─────┤│7│宜監字第裁43-││││││ZBP009619號│ZBP009619號│5000元│97年3月4日│├──┼───────┼──────┼─────┼─────┤│8│宜監字第裁43-││││││ZBR003298號│ZBR003298號│5000元│97年3月4日│├──┼───────┼──────┼─────┼─────┤│9│宜監字第裁43-││││││ZBP001206號│ZBP001206號│6000元│97年3月4日│├──┼───────┼──────┼─────┼─────┤│10│宜監字第裁43-││││││ZBR000398號│ZBR000398號│6000元│97年3月4日│├──┼───────┼──────┼─────┼─────┤│11│宜監字第裁43-││││││ZBP001288號│ZBP001288號│6000元│97年3月4日│├──┼───────┼──────┼─────┼─────┤│12│宜監字第裁43-││││││ZBR000419號│ZBR000419號│6000元│97年3月4日│├──┼───────┼──────┼─────┼─────┤│13│宜監字第裁43-││││││ZBP001325號│ZBP001325號│6000元│97年3月4日│├──┼───────┼──────┼─────┼─────┤│14│宜監字第裁43-││││││ZBP001337號│ZBP001337號│6000元│97年3月4日│├──┼───────┼──────┼─────┼─────┤│15│宜監字第裁43-││││││ZBP001537號│ZBP001537號│6000元│97年3月4日│├──┼───────┼──────┼─────┼─────┤│16│宜監字第裁43-││││││ZBP007858號│ZBP007858號│5000元│97年3月4日│├──┼───────┼──────┼─────┼─────┤│17│宜監字第裁43-││││││ZBP007434號│ZBP007434號│5000元│97年3月4日│├──┼───────┼──────┼─────┼─────┤│18│宜監字第裁43-││││││ZBR002503號│ZBR002503號│5000元│97年3月4日│├──┼───────┼──────┼─────┼─────┤│19│宜監字第裁43-││││││ZGP003360號│ZGP003360號│5000元│97年3月4日│└──┴───────┴──────┴─────┴─────┘附表2:
┌──┬──────┬──────┬──────┬───────┐│編號│通行時間│通行地點│舉發時間│舉發通知單單號│├──┼──────┼──────┼──────┼───────┤│1│95年3月5日│楊梅收費站南│96年7月10日│公警局交字第│││12時52分│下第8車道││ZBP009538號│├──┼──────┼──────┼──────┼───────┤│2│95年3月16日│大甲收費站北│96年7月10日│公警局交字第│││08時42分│上第9車道││ZGP004143號│├──┼──────┼──────┼──────┼───────┤│3│95年3月25日│楊梅收費站北│96年7月10日│公警局交字第│││10時01分│上第7車道││ZBP009548號│├──┼──────┼──────┼──────┼───────┤│4│95年4月3日│后里收費站北│96年7月10日│公警局交字第│││13時22分│上第7車道││ZCQ005871號│├──┼──────┼──────┼──────┼───────┤│5│95年4月20日│后里收費站南│96年7月10日│公警局交字第│││11時14分│下第8車道││ZCQ005875號│├──┼──────┼──────┼──────┼───────┤│6│95年6月14日│楊梅收費站南│96年7月10日│公警局交字第│││16時07分│下第8車道││ZBP009616號│├──┼──────┼──────┼──────┼───────┤│7│95年6月17日│楊梅收費站北│96年7月10日│公警局交字第│││06時48分│上第7車道││ZBP009619號│├──┼──────┼──────┼──────┼───────┤│8│95年6月23日│後龍收費站北│96年7月10日│公警局交字第│││07時24分│上第9車道││ZBR003298號│├──┼──────┼──────┼──────┼───────┤│9│95年7月10日│楊梅收費站北│95年11月7日│公警局交字第│││07時53分│上第7車道││ZBP001206號│├──┼──────┼──────┼──────┼───────┤│10│95年7月10日│後龍收費站北│95年11月7日│公警局交字第│││07時18分│上第9車道││ZBR000398號│├──┼──────┼──────┼──────┼───────┤│11│95年7月15日│楊梅收費站南│95年11月7日│公警局交字第│││18時37分│下第8車道││ZBP001288號│├──┼──────┼──────┼──────┼───────┤│12│95年7月15日│後龍收費站南│95年11月7日│公警局交字第│││19時07分│下第10車道││ZBR000419號│├──┼──────┼──────┼──────┼───────┤│13│95年7月17日│楊梅收費站南│95年11月7日│公警局交字第│││10時23分│下第8車道││ZBP001325號│├──┼──────┼──────┼──────┼───────┤│14│95年7月18日│楊梅收費站北│95年11月7日│公警局交字第│││07時16分│上第7車道││ZBP001337號│├──┼──────┼──────┼──────┼───────┤│15│95年7月31日│楊梅收費站北│95年11月7日│公警局交字第│││07時17分│上第7車道││ZBP001537號│├──┼──────┼──────┼──────┼───────┤│16│95年11月2日│楊梅收費站北│96年6月26日│公警局交字第│││12時04分│上第7車道││ZBP007858號│├──┼──────┼──────┼──────┼───────┤│17│96年1月1日│楊梅收費站北│96年6月15日│公警局交字第│││12時02分│上第7車道││ZBP007434號│├──┼──────┼──────┼──────┼───────┤│18│96年1月1日│後龍收費站北│96年6月15日│公警局交字第│││11時33分│上第9車道││ZBR002503號│├──┼──────┼──────┼──────┼───────┤│19│96年1月1日│大甲收費站北│96年6月15日│公警局交字第│││11時12分│上第9車道││ZGP0033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