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3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624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