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47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簡字第471號

原告 廖珮汝

被告 黄御維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簡字第47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郁棣

書記官周玉茹

通譯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且經被告認諾,不

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廖珮汝新臺幣150,000元,及民國111年12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周玉茹

法 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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