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簡字第471號
原告 廖珮汝
被告 黄御維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簡字第47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郁棣
書記官周玉茹
通譯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且經被告認諾,不
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廖珮汝新臺幣150,000元,及民國111年12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周玉茹
法 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