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303號

原告 張閔景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董武全

訴訟代理人 陳敬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姝蒓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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