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家繼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原告 林清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鴛鴦林孟緯林淑慧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被繼承人 林清江 所遺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之遺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90,727元,加計雲林縣○○鎮○○里○○00號房屋之現值為15,100元,合計為1,705,827元(計算式:1,690,727元+15,100元=1,705,827元),而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為1/6,是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284,305元(計算式:1,705,827元×1/6=284,3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84,30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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