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81號
上訴人 陳宜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鴻文 、 趙子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