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81號

上訴人 陳宜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鴻文趙子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許榮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