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港小字第92號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李孟桓
被告 呂山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