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45號原告連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吉騰 被告 簡楚瑛 訴訟代理人 歐陽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