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172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504,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3月2日起至民國129年3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89年2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2,920,000元,借款期限20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5月1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67,98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貸款約定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5年度拍字第117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重測前地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333│建│76.98│全部│田厝段1021-19地號│├──┼───┼────┼────┼──┼─┼─────┼───────┼─────────┤│002│臺南縣○○○鄉○○○段│336│旱│503.79│75分之3│田厝段1021地號│├──┼───┼────┼────┼──┼─┼─────┼───────┼─────────┤│003│臺南縣○○○鄉○○○段│337│旱│69.86│50分之2│田厝段1292地號│└──┴───┴────┴────┴──┴─┴─────┴───────┴─────────┘┌────────────────────────────────────────────────────┐│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17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重測前地號││││││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6│臺南縣仁德鄉│臺南縣仁│4層樓房│50│50│50│25│17│平│鋼筋│8.│平│全部│田厝段1899建號│││4│後壁村德洋路│德鄉二王│鋼筋混凝│.3│.3│.3│.9│7.│方│混凝│02│方││││││182巷1號│段333地│土造│8│8│8│6│10│公│土造││公│││││││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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