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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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11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34年6月3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①94年7月5日②94年7月5日③93年5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1,500,000元③5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14年7月5日②114年7月5日③96年5月13日止,依約分期攤還本息。
詎相對人自民國①95年4月5日②95年4月5日③95年6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943,747元②1,458,256元③493,64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據影本2件、現金卡申請書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111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438│建│66.00│全部││├──┼───┼────┼────┼───────┼─┼──────┼─────────┼──┤│002│臺南市○○區○○○段│438-1│建│1.00│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11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1│2│屋│夾│合│單│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備考││││││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物│層│計│位│材料│台│位│││├──┼─┼──────┼────┼────┼─┼─┼─┼─┼─┼─┼──┼─┼─┼───┼───┤│001│26│臺南市北區南│臺南市北│2層樓房│41│43│5.│13│10│平│加強│3.│平│全部││││86│園街8○號○區○○段│加強磚造│.0│.7│94│.2│3.│方│磚造│13│方│││││││438地號││3│0││2│89│公│││公││││││││││││││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