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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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59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   告  陳鈺宛
被   告 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 羅某 之完整姓名、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及提出嘉義縣○○鎮○○○○段○○○○○號土地及同段511
建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
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附屬文件及其件數,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
、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
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436條之規定,於小
額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
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羅某完整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
本院無法送達文書,亦無法確定被告當事人能力之有無,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具狀補正被告羅某姓名及住
所或居所並檢附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及提出嘉義縣○○鎮○
○○○段○○○○○號土地及同段511建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及異動索引到院,逾期未全部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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