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82號聲請人寶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根 在訴訟代理人 黃耀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經聲請鈞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方婉寧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健鼎香料行│彰化商業銀│寶祥貿易股│民國107年9月│16,538元│LN0000000│││ 黃塘堯 │行延平分行│份有限公司│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