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2號原告 王怡蘋
壹、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貳、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起訴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茲命原告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請被告賠償多少金額,或被告做何事),並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適用之法律關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叁、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補正訴之聲明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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