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小字第17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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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嘉小字第177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玖佰元,餘新台幣壹
佰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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