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智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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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智簡字第10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仕融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4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仕融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