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423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潘語莘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53元【計算式:本金23,456元+利息197元(自民國102年11月23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5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23,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孟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