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413號
原告 鄭柳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金輝 即 陳真貞 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732元【計算式:本金250,000元+利息22,732元(自民國108年11月18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6月4日止,按週年利率2%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272,7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