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林煥輝 於民國(下同)88年5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案外人 李文祥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4,000,000元之扺押權,存續期間自88年5月19日至89年5月1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李文祥向聲請人借款,聲請人並於88年5月21日匯款19,620,000元予案外人李文祥(詳如桃園市信用合作社存入憑單所示),如屆期未為清償借款時,借款人即喪失其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19,620,000元,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全部到期,又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90年5月18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2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田│││795.67│全部│乙○○│││││││0│││││││├──┼───┼────┼───┼───┼────┼─┼──┼──┼────┼─────┼────┤│003│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田│││122.29││ 王泰祥 │││││││1│││││││├──┼───┼────┼───┼───┼────┼─┼──┼──┼────┼─────┼────┤│004│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田│││0.03││王泰祥│││││││2│││││││├──┼───┼────┼───┼───┼────┼─┼──┼──┼────┼─────┼────┤│005│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田│││892.53││王泰祥│││││││0│││││││├──┼───┼────┼───┼───┼────┼─┼──┼──┼────┼─────┼────┤│006│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田│││81.35││王泰祥│││││││1│││││││├──┼───┼────┼───┼───┼────┼─┼──┼──┼────┼─────┼────┤│007│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田│││84.11││王泰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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