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2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42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二二號
上訴人甲○○
29弄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八二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核退毒偵字第六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二日,截至五月十六日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五月十七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