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9號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五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編號二所示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減刑所減得之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於減刑後與附表編號二所示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減刑所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確定裁判判決時應適用法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