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更(一)字第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更(一)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更(一)字第9號原告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謝幸真 訴訟代理人 黃俊榮 訴訟代理人 郭耿華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鄒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