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上訴人聿侖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賴聿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育志 間因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5萬4,9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萬0,5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