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勝亮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120號),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所為102年度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人別欄被告出生年月日「民國45年2月22日」之記載,更正為「民國45年2月20日」。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如有顯屬誤寫或誤算,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所為102年度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人別欄被告出生年月日誤載「民國45年2月22日」,依上述說明,應裁定更正為「民國45年2月20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謝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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